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要通过规定劳动时间的上限来定义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但对具体工作时间、劳动合同应采取的形式、社会保险的缴纳等实质权益方面的规定明显不足,容易造成形式与实质的不公平现象,侵害非全日制工的权益。应明确劳动时间界限,平衡劳资双方举证责任,实现非全日制工经济权利的制度化,建立非全日制工与全日制工转化机制,完善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更好地保护非全日制工的合法权益。
出处
《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36-38,54,共4页
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