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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填补绿色建筑地方立法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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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分为总则、规划设计与建设、运营改造与拆除、技术发展与激励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43条。条例指出,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安全、健康、适用、宜居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同时明确了绿色建筑标准,规定建设具体要求;规划建设管理程序,实现全过程监管;运营改造要求,补足制度短板;激励措施,推动工作落实。该条例填补了河北绿色建筑缺乏地方性法规的空白,不仅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也完善了绿色建筑标准体系,提高了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按照《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要求,条例还规定雄安新区要推动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和运行,开展节能住宅建设和改造。
出处 《上海人大月刊》 2019年第1期53-5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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