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民法总则》相比,《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制度区别规定不详细、没有规定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法律性质、民办高校章程相关规定不完善、民办高校办学许可证的法律效力规定不合理。可参考《民法总则》《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营利性民办高校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进行更为合理的制度设计,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顺利发展。
出处
《高教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91-96,共6页
Higher Education Exploration
基金
2018年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路径选择及管理策略研究"(项目编号4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