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经典审计理论为基础,提出企业审计主体的理论框架。资源类委托代理关系中,选择审计主体是委托人的权利。委托人通常会基于独立性、审计质量和审计成本的综合考虑,做出自行建立审计机构或从市场上购买审计服务的决策。不同的企业类资源委托代理关系中,审计主体不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行业规制部门的外部审计主体通常是政府审计机关。如果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能基本涵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本投资营运机构的审计需求,则政府审计机关应该成为国有资本投资营运机构的审计主体;如果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基本不能涵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国有资本投资营运机构的审计需求,则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自行设立审计机构。国有企业外部审计主体主要是国有资本投资营运机构自行设立的审计机构,政府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审计要采取间接审计加重点延伸的办法;非国有企业外部审计主体通常是民间审计机构,政府审计机关不能对非国有企业进行审计;企业内部单位的审计主体通常是企业总部自行建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各种情形下,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时,都可能出现审计业务外包。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9年第3期154-159,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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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审计署2017至2018年度重点课题"完善国家审计制度研究"(17SJ0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