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相关立法史表明,不当得利的体系位置始终处于摇摆不定的状态。学界对不当得利的诸多基本问题也同样存在较大争议。立法与理论、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疏离,使得不当得利领域尚未形成较成熟的法教义学。此外,现行民法体系中存在数量众多的具有祛除得利功能的规范,它们与形式意义的不当得利规范之间的关系往往不甚清晰。不当得利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将出现在合同编,这是实用主义立法策略驱动下不得已的选择。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不当得利规范的体系性和逻辑性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升,但不当得利的基本类型、形式意义的不当得利返还与其他返还请求权之间关系等问题,仍待学说与司法实践的长期努力加以明确。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16-132,共17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法典视野下的不当得利制度研究--欧洲的经验与中国的选择"(项目号13YJC82001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