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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无效审理制度的建构——从周文斌案“一审第二季”切入

On the Construction of Criminal Mistrial System in China——A Case Study of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First Trial” of the Zhou Wenbin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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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案件中,一审裁判作出前因特定事由决定对全案重新审理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及贯彻司法责任制,故可借由无效审理制度的引入和本土化构建予以合法化。当出现法官中立性存疑、庭审中具有明显错误或其他突发状况时,应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适用无效审理制度。鉴于我国审前羁押率较高,该决定还必须取得被告人的同意。宣告无效审理后,审限重新起算,对于之前庭审中已确证的一些证据,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直接沿用,若有异议,应当重新质证。如此,不仅能为司法实践中类似周文斌案的维谷之境提供解决之道,亦可促进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健全。
作者 王天娇 WANG Tianjiao
机构地区 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处 《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18-124,共7页 Journal of Anhui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于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的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研究"(17BFX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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