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自然资源领域取得越来越多的成果,很多领域在国际上实现了并跑甚至领跑,开展更广泛、更深入的对外交流也越来越重要。如何准确理解自然资源部“三定”规定中国际合作(海洋权益)司的职能?如何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工作?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自然资源部国际合作(海洋权益)司主持工作的副司长陈越。“本轮机构改革,自然资源部设立国际合作司加挂海洋权益司,负责国际合作与海洋权益维护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促进自然资源领域国际合作和维护海洋权益两方面职责。国际合作(海洋权益)司是在整合原三个部门机构和人员基础上组建的,相关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陈越概括了该司的职能,就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按照部领导指示精神,服务自然资源中心工作,在合作、维权、外事管理等方面履职尽责。部“三定”规定中,对其职能明确表述为: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履行有关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配合开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工作,参与相关谈判与磋商。负责极地、公海和国际海底相关事务。“职能定位更加清晰合理,但国际合作(海洋权益)工作点多面广,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战略、服务我部工作重点,做到有的放矢。”陈越表示,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本着求真务实的态度,积极主动开展相关工作。
出处
《国土资源》
2018年第12期14-1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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