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行政诉讼法》确定了法院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权,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历史遗留的问题仍没有解决:法院对法律适用选择权与规范审查权的界分不清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问题在理论上没有解决,审查内容不清楚,审查的限度不确定。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从多个角度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构造进行了细化规定,确定了审查权的地位,明确了"效力无涉"的审查模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内容进行了否定列举式的规定,明确了司法义务。2018年《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在规范性文件审查方面带来了许多有益的改变,理论与司法实务需要认识到这种构造上的变革,并在此基础上从更细化的方法问题入手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体系进行完善。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67-74,共8页
Study &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