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朝文书勾检制度是一个比较独立的制度体系,同时也是监察制度体系的一部分。该制度在唐朝发展的比较完备,法律也对其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分散在各个法典之中。《唐律疏议》对文书勾检制度也进行了一些规定,但是其规定分散在各个条文之中,不成体系化。通过分析研究《唐律疏议》中的文书勾检制度规定,可以一窥唐朝文书勾检制度的面貌。《唐律疏议》从多个方面规定了文书勾检制度,这些方面包括勾检官的定义、勾检官的职责、文书勾检对象、勾检官勾检失职的责任、勾检官可以减免罪的情形等。
出处
《绥化学院学报》
2019年第2期98-101,共4页
Journal of Suihua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