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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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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2012年3月,邱某进入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2015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分别加班3天、1天、1天、1天、1天,公司按53.33元(基本工资1600元÷30天)作为计算加班费的日工资基数给邱某发放了300%的加班费。当时,邱某实际月工资为2200元。
出处 《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9年第1期49-4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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