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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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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如下:1)将第二十四条中的“国家商检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2)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商检机构”修改为“认证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修改为“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
出处 《日用电器》 2019年第1期4-4,共1页 ELECTRICAL APPLI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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