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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标杆电价机制下发电企业新收入准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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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巴基斯坦两部制标杆电价政策,电价由电量电价和容量电价两大部分构成,在还款期内的容量电价,因包含债务成分要高于非还款期。按旧的收入准则确认电费收入,还款期和非还款期利润与现金流之间存在较大差异,新的收入准则能够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但由于标杆电价的复杂性和各种合同条款的限制,采用标杆电价机制的发电企业在运用新收入准则方面存在诸多困难。
作者 张海涛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2019年第1期24-27,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for International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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