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欧洲环保协会在英德两国提起空气污染诉讼的经验,进一步比较中国与欧洲国家环境执法之间的异同,并为中国提供相关建议。欧洲环保协会起诉的依据之一是欧盟及其成员国通过的非常重要的一项立法——《奥胡斯公约》(Aarhus Convention)。该公约制定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环境司法三个领域的相关原则。公约明确规定,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获得相关信息,有权出于环保目的提起诉讼。
出处
《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
2019年第1期15-16,共2页
China Institutional Reform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