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PPP工程项目参与人分为政府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这种主体架构包含了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包含了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以社会资本参与实现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为内容的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新型法律关系,其法律关系同时受公法与私法的调整,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受到公法和私法原则的约束。我国现行主流PPP模式中,政府主要负责的事务是:规则的制定、项目采购、公共服务监管。私营部门的平等权益在受到除政策性侵害外,应许可私营部门通过私法或公法的渠道救济自身权利。
出处
《投资与创业》
2019年第1期221-223,共3页
INVEST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