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今社会上有一群特殊的消费者,他们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等对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在知假买假的情况下大量囤货采购,并通过法律途径向经营者索赔三倍至十倍的赔偿金。这些职业打假人日渐形成专业化,以盈利为目的,以获取的赔偿金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对于这群人的这些行为,法律上应该如何定义?本文讨论了职业打假人的特点,以及如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而不助涨该类人群的不法获利进行讨论。
出处
《投资与创业》
2019年第1期236-238,共3页
INVESTMENT AND ENTREPRENEURSH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