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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用制度代替投标保证金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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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实行招标时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会导致投标被否决或废标,而现行投标保证金收取主体的演变已偏离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初衷,多数地方的做法从本应由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变成了向行政机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或交易中心收取年度保证金代替投标保证金。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已处于完善中,因此建立与投标保证金制度相适应的信用制度,有利于降低投标成本,推动公平竞争,促进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作者 吕忠行
出处 《中国招标》 2019年第2期14-16,共3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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