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介绍一某建设项目,招标文件要求该项目的投标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方式,投标单位应根据市场风险自主报价,中标单位待工程竣工结算时,综合单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调整,工程量按照工程竣工图纸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漏项或新增加的子目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报价原则、参考中标单位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人工、机械、材料及取费标准重新组价,并经建设单位审批后,作为结算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多项或减项子目,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工程竣工图纸实际发生的工作内容和减项变更洽商,按照中标单位投标价格相应子目扣减。但是,中标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的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合同,专用条款中又一次约定合同价款结算时清单工程量不予调整,投标单价中的主材、人工及机械费应按照施工期间市场信息的平均价格调整。导致合同本身前后矛盾、并与招标文件的意愿发生了实质性的冲突。
出处
《中国招标》
2019年第2期37-39,共3页
China Tender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