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解虽已成为美国联邦法院附设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主要手段,但其实施依然呈现于实效的有限性和适用的差异性。联邦法院受理案件总量中,仅有小部分进入调解;同时,调解的适用因统一调解规则的欠缺,而只能取决于各法院规则,故存在较大差异。为突破当前困境,美国现代调解的发展须着眼于调解理念与传统对抗制诉讼文化的融合,法院与民间调解组织的隔阂消除,以及调解的立法规范化进程。
出处
《湖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57-165,共9页
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中国国家留学基金项目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事诉讼调解立法修改研究"(16FXC03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