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物多卖场合,支持办理完毕归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关于出卖人移转占有的请求,支持已经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关于出卖人移转占有的请求,应被民法典合同编确立。但"先订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优先于其他买受人取得买卖物的占有和所有权,则弊多利少,民法典合同编不宜吸收。法释[2012] 8号细化、丰富了检验期间规则,有得有失,民法典合同编应吸纳其合理因素,摈弃不太合理的解释。作为违约金数额增减基准的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否包含预期利益的损失,存在争论,问题的关键在于界定实际损失。举证证明不应一面倒地将负担压在主张减轻违约金数额的违约方头上,而应适当放宽违约方的举证证明程度,按阶段分配举证责任。
出处
《江汉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116-122,共7页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法学方法论与中国民商法研究"(13AZD065)
清华大学自主科研计划课题"中国民法典编纂重大理论问题研究"(2015THZWJC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