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十一)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t/h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原则上不再新建35t/h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t/h以下的燃煤锅炉。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应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重点区域基本淘汰35t/h以下燃煤锅炉,65t/h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出处
《能源与节能》
2019年第1期1-1,共1页
Energy and Energy Conserv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