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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控制权在“成本法转权益法”中的运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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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应该按权益法核算,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同时对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然而,"控制"概念的模糊,即"控制"与"重大影响"的界限不明晰,使其是否拥有"实质控制权"不容易界定,导致企业在后续计量方法的转换上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也就是说,管理者可利用方法的选择性操纵财务报表数据。本文基于"成本法转权益法"这一转换过程为研究对象,结合案例分析说明了"实质控制权"的判断界定,影响着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并在其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使得实务操作中,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更有理有据。
作者 尚唯
出处 《财会学习》 2019年第6期86-88,共3页 Accounting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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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3

  • 12009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S].2010.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住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S].2014.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号:长期股权投资[S].2014.

共引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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