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态文明入宪是2018年宪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我国现行宪法对环境条款的规范已经较为全面,但宪法体系中却一直没有纲领性的环境保护条款进行引领。生态文明入宪后,生态文明建设的宪法地位、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得到确定,宪法环境条款体系已经形成。从整个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角度来看,生态文明入宪与近年来部门法的发展与制度建设相统一,为部门法的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总的原则,既是对国家发展重大问题的回应,也是宪法功能的发挥。生态文明入宪进一步为保障公民环境权提供了依据,是加强宪法实施监督的表现,也为我国生态法律体系完善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85-92,共8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课题"中国环境治理的宪法规制体系研究"(2017XZZD-05)
十九大专项课题"生态文明入宪研究"(2017XZZXQN-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