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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序言中“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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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的精神。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利,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内部的少数民族对于在民族社会发生的、能够凸显本民族成员之间文化联系和情感认同的内部事务所享有的自主管理权利,具有法律原则和法律权利的双重属性。权利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聚居少数民族,客体是本民族内部事务,包含自由权和请求权两方面内容。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规范路径实现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管理。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在权利保障的过程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作者 陈蒙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9年第1期171-176,190,共7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建立健全民族优惠政策评估机制研究"(17YJC850003)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62批面上资助项目"国家认同视域下民族优惠政策的完善创新研究"(2017M62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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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24

共引文献30

同被引文献77

二级引证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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