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土地三权分置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流,中国现下农村的土地承包权人与土地经营权人出现身份上的脱节,进而在耕地保护方面出现一系列问题,土地经营权人随意改变耕地用途,恣意破坏土地性质,污染土地等。针对耕地保护中出现问题,可对耕地经营权人的耕地保护责任进行规制,在立法上明确耕地经营权人的耕地保护责任,在经营流转合同中规定耕地经营权人责任,加强农村合作社及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
出处
《普洱学院学报》
2018年第5期50-51,共2页
Journal of Pu'er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