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所得税规则的确立,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涉税的焦点已经从税款流失,转向税制对投资的掣肘,引发理论和实务界的争议。争议围绕两方面展开,一是可税性问题,二是纳税期限问题。事实上,无论从立法实践还是理论分析,都可以看出可税性毋庸置疑,真正的问题在于纳税期限。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涉税的纳税期限规定,我国应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所得税中,围绕"纳税人无现金流困境"和"股东利益持续性原则",建立纳税期限的体系规定。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对这一问题做出回应,以实现对纳税人权益的保障。
出处
《会计之友》
北大核心
2019年第5期55-59,共5页
Friends of Accounti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法制问题研究"(14AFX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