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大学章程建设与大学制度建设问题,需要法哲学高度的探讨才能直达根袛。马克思历史存在论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的存在论根基,它对自近现代以来的理性主义哲学的批判性超越,给处于当代性境域的中国大学制度建设提供指引。大学章程活动是宪法实施的一部分,离不开对高等教育法权结构的理解和把握。追朔至基于宪法主权架构的高等教育法权结构,相应的大学制度建设应该把握我国法治模式总体特征,优化与之相符合的在宪法和法律规制下的大学治理的党、国、府、学互动模式,认真对待执政党高等教育方针、政策的规制性效力,实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的统一,加强大学法治理论和法哲学的探讨以反哺于大学制度建设。
出处
《大学教育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23-26,129,共5页
University Education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高校内部治理体系创新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6JZD039)"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