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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不等于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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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介绍2006年5月,阳光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600万元的设备,委托当地一家招标公司组成招标活动。利丰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次日,评标委员会给利丰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但阳光公司通过考察,不同意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并拒绝与利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因而成讼。
作者 黄兴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招标》 2019年第4期40-40,共1页 China Tende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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