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拮人:某职工是2000年受的工伤,由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7级。因为当时该县工伤保险基金严重不足,经县政府同意没有执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他的伤残待遇一直是按照之前文件发放,每月发放伤残朴助费,没有其他待遇。他所在单位中途经历了名称变更、合并,但他一直在单位上班,2015年1月与单位解除合同。他这种情况解除合同后能否按照现行政策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第2期54-54,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