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拮人企业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的,社保机构依法查处,企业同意缴纳滞纳金并予以朴缴。补缴以后,发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转入地不同意接收,是否合法?2016年11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第2期56-56,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