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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能否适用于颁布之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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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持人:2016年11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规定,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该文件还规定“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我市企业破产改制工作主要集中在2010年之前,破产改制过程中部分漏保职工需一次性补缴至企业改制时止,一次性缴费超过3年。
作者 向春华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9年第1期59-59,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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