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用2009~2016年广西14个地级市的面板数据,分析了不同的土地出让方式下的出让收入对经济性、非经济性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土地出让收入(协议和"招、拍、挂"收入)能提升经济性、非经济性公共产品供给水平;协议出让收入对经济性公共产品的正效应高于"招、拍、挂"出让收入;而"招、拍、挂"出让收入对非经济性公共产品的正效应显著高于协议出让收入;地方财政自主权减弱了土地出让收入(协议和"招、拍、挂")对公共产品供给的正效应。鉴于此,政府需利用土地出让收入(特别是"招、拍、挂"出让收入)加大对非经济性公共产品的投入以调整公共产品结构的失衡。
出处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9年第1期50-54,82,共6页
Rural Economy and Science-Technology
基金
2017年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学院科研项目课题(项目编号:2016YJYB07)的资助
广西民办高校重点支持建设专业项目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