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用户创造内容所面临的著作权困境日益凸显。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独创性的用户创造内容应当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权利归属上看,用户创造内容的著作权归属原创用户,网络平台与原创用户有相反约定则例外;从侵权风险上看,原创用户的二次创作行为、网络平台及其他网络用户利用已有用户创造内容的行为皆面临不同情形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为促进互联网产业有序发展、保障信息流通和知识共享,需要优化用户服务协议,强化网络平台责任;建立转换性使用规则,扩张合理使用范围;引入默示许可制度,弱化精神权利保护。
出处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67-74,共8页
Journal of Shandong Academy of Governanc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研究"(17BFX012)
中南大学研究生自主探索创新项目"我国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税收问题研究"(2017zzts24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