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尤其是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出现了滥诉现象。对行政滥诉固然应予规制,但不宜过分降低行政滥诉的认定标准,以避免侵害当事人的诉权。同时应当明确,人民法院具有认定行政滥诉的应然权力,但在审理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地位,不宜主动依职权调取证据以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行政滥诉。相应地,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行政滥诉的举证责任,使行政滥诉在合理的轨道中予以规制。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59-66,共8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