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灾害的发生属人力不能改变之事实,而于实际却也存在大量由人力造成的"自然灾害",如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生态破坏问题因其多披着自然灾害的外衣,而被理论与实践所忽视。从《环境保护法》制定、修改角度切入,同时辅之考察环境保护单行法,细察生态破坏问题法律规定的变化,有助于全面了解我国生态破坏问题的立法境况。完善以《环境保护法》为主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并且加强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以实现法律对生态利益的充分保护。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9年第5期186-189,共4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