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6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增加了检察机关作为提起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自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力量”登上了公益诉讼的舞台,我国公益诉讼的探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行使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使命,首当其冲要解决的就是检察院调查权的问题。在实务操作中由于法条表述采用原则性规定或存有空白,从而造成操作性不强、人员配置不足等问题。文章从这些问题出发,提出了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强制性等措施,以期对问题的完善有所裨益。
出处
《青年与社会》
2019年第6期33-34,共2页
Young Socie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