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许可能否构成宪法第13条中的"财产"?针对此问题,首先,宪法第13条中的"财产"和"财产权"实为同义,都指财产权,因此,许可是否构成财产这一问题就是许可是否是一项财产权的问题。其次,指出一般情况下,若构成财产应具备两个因素,包括:一、经济利益因素;二、包含转让权、所有权、使用权、排他权在内的一系列权利的组合。考虑到许可是否构成财产最大的争议在于许可是否可以转让。通过着重分析许可是否具备经济利益以及是否可以转让的问题,发现许可大都具有经济利益,但并非都具有转让性。最后,指出宪法上的财产是一项具有人权属性的权利,其价值在于为人的生存和自由提供物质基础,并不必然要求具有可转让性,因此,只要一项许可具有经济利益,即使不能转让也仍可构成财产被纳入宪法第13条的保障范围。
作者
谢立斌
李艺
Xie Libin;Li Yi
出处
《南海法学》
2018年第6期22-31,共10页
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