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引进英美法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的在于遏制市场中恶意欺诈等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推动市场经济良性运转和有序的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狭窄、适用条件严格、赔偿金数额计算不够科学等问题逐渐暴露,其立法预期并未达成。只有扩大惩罚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完善惩罚性赔偿的法定适用条件、科学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强化惩罚性赔偿的遏制功能,才能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作用。
出处
《社科纵横》
2019年第2期80-86,共7页
Social Sciences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