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法院主管"概念制约、对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误读、二元诉权论自身的龃龉,我国纠纷可诉性的理论研究缺位,导致司法救济体系不完善。应以要件化思维厘定可诉性概念内涵,明确其外延,将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理解为以司法事后救济作为兜底,采用一元诉权理论,调整起诉程序制度安排,推广对诉外解纷途径的上诉型司法审查。
出处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9年第1期82-87,共6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Leshan Municipal Committee of CPC
基金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8年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我国民事庭审程序中当事人询问权研究--以当事人程序主体权保障为考察重点>(项目号:FXY2018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