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室人""同居""同生""同产"等称谓反映战国秦汉时期的家庭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姊妹关系。"室人"表示家人之间同居所、共居住,是从室屋宅院即建筑空间角度而言的"家"与家人;"同居"具有同居住、同母、同户籍特点,是从户籍角度而言的"家"与家人。战国晚期以后,以男子为核心,最重要的家人是父母、妻、子,他们是家庭的核心,家庭规模总体而言不大,家人中的兄弟姐妹被称为"同生"或"同产",二者均指家庭中以同父母关系为主的兄弟姊妹,是对同名分下子女关系的一种称呼;"同居"与"同产"为法律用语,夫妻子及兄弟姊妹之间既有继承财产、代户、置后、袭爵等权利,也要承担法律上的连坐责任。
出处
《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期83-88,共6页
Journal of Northeast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教育部一般项目"战国秦汉时期农业与社会的互动"(15YJA770011)
辽宁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两周时期农业家庭与社会形态研究"(L16AZS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