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2014~2016年上市公司所披露内控缺陷定量认定标准为样本,实证考察董事会制定内控缺陷认定标准方向(严格或宽松)对内控缺陷治理作用的影响,并进一步研究不同董事会类型下治理作用的差异性。研究发现:内控缺陷认定标准宽严程度与内控缺陷披露与否以及缺陷披露数量显著负相关,表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制定标准越严格,内控缺陷披露概率越小,对外披露的缺陷数量越少,内控质量明显改善。进一步研究董事会类型的调节作用发现,当董事会类型为外部董事主导型时,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越严格,内控缺陷披露概率越小,对外披露的缺陷数量越少,且相比非国有企业,这种治理作用在国有企业中效果更显著一些。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9年第6期17-26,共10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5BGL162)
湖北民族学院科学研究青年项目(项目编号:MY2017Q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