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在进行监察体制的改革过程中,设立了监察委员会,同时将属于检察院的部分职能纳入其职能中,引发监察机关与检察院权力相冲突。在我国宪法中规定,二者的宪法地位是同等的,立法宗旨也是高度一致,但在实践中,却出现了对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两者权力行使界限模糊的情况,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对案件的实质进行监察,这影响了检察院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并没有达到宪法中所要求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立法目的。文章通过对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权力的分析,明确监察权与检察权的边界与交叉地带,使二者各司其职,差异互补,完善我国监察与检察的权力制约体系。
出处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第1期55-57,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Harbin Normal University
基金
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司法经验在法律适用中作用模式研究"(2012WYM_0072)
司法部专项课题"结构功能主义AGIL模式下中国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14SFB5002)
2018年度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省级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大数据视域下检察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研究"(GDJC20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