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效率违约理论起始于英美法系,并已发展成为一套成熟的理论体系。但是我国《合同法》中并未引进效率违约理论,学者们对此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在我国诚实信用体系缺失的背景下全面引入效率违约理论,必然不现实。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形中,如果只强调实际履行不免偏颇。从解释论的视角,我国《合同法》中尚存对效率违约解释适用的空间。而且对效率违约理论在我国的适用必须严格限制,将效率违约率先适用于我国商法领域,在程序上通过诉讼适用效率违约,并且在不改变我国实际履行作为主要违约救济形式的前提下,将效率违约作为对实际履行的一种抗辩。本文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出处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194-195,共2页
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