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境外追赃与境外追逃,从基本内涵的比较中可以看出,二者在被保护法益、工作路径和结果处理等方面是不同的。从国际法依据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法律依据的不同会对二者法律性质的差异产生一定影响,会影响证明责任的轻重和限制性措施的使用。从追赃追逃的途径对比可以看出,二者同等重要,而我国更需注意规范劝返和劝退途径的使用。完善我国境外追赃追逃国际执法合作,应重视二者的统一性与相对独立性,灵活运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与国际警务合作两种武器,加快推进境外追赃追逃法治建设。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第6期35-41,共7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