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社会变迁中的治理行动,多元化解纷机制彰显了工具理性思维。探寻其内生机理,"纠纷"不是本属于法院的纠纷,也不是诉讼外的、与法院无涉的纠纷,其本质上是社会的纠纷。"多元化"不等于替代性,其不仅蕴含着解纷方式的多元,更强调不同方式的平等协作。纠纷通常能获得有限意义上的解决,目的是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重建。完善多元化解纷机制,首先应尊重民间解纷实践与社会自治,珍视社会自发形成的解纷组织及其产品;其次,在短期内不应过度强调诉讼外解纷方式的程序规则;再次,应合理配置不同解纷方式的成本,将各类解纠产品的供给控制在合适比例上,引导当事人选用最优方式解决纠纷;最后,应重申司法的规范性补强机能,扩大法院专职调解的案件范围,规范纠纷中立评估运行机制的具体操作规程,对滥用调解方案异议权的当事人给予诉讼费方面的适当惩戒。
出处
《天府新论》
2019年第2期104-11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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