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金融中第三方支付日常化、中立性的服务虽不具有犯罪的性质,但客观上极易被犯罪所利用。第三方支付因交易对象与内容不同分为代理型服务关系与契约型服务关系,为避免不加区别地将中立帮助行为作为帮助犯处理,防范司法犯罪圈不当扩张带来的不利后果,宜以客观归责理论为依据,明确第三方支付中立帮助行为的责任形态与依据,划分中立帮助行为可罚与不可罚的界限。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19年第4期141-147,共7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法解释基本原理之系统归正研究"(项目编号:17BFX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