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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下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的私法效力 被引量:2

The Civil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of Mining Right Transaction Under the Distinguishing Principle of Real Right and Credit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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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矿业权转让须经行政审批,有必要界定其私法效力。制定法和审判实践分别评价行政审批的物权和债权效力,其理论基础在于物权与债权区分原则。该原则以是否具有支配力为标准区分物权与债权。物权基于其支配力成为支配权,具有绝对性,因此产生公示的必要,物权公示以权利状态为对象,发挥设权、推定和公信的效力;债权不具有支配力成为请求权,具有相对性,没有公示的必要,债权在成立后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矿业权转让行政审批与物权公示不必进行程序上的分割,而应进行效力上的划分,其债权效力体现为,当事人以报批和协助报批为矿业权转让合同的核心义务,当事人对矿业权转让申请未获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物权效力体现为,当事人申请获批即完成物权公示,矿业权未经公示,确定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作者 田峰 Tian Feng
出处 《广东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2期238-246,共9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基金 浙江师范大学博士基金科研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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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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