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传统损害"相比,生态损害有公益性强、损害巨大的特点,对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有更强烈的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理由,但同时应当辅以一定的兼顾责任人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利益的利益平衡机制。对生态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在比较法上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两种立法模式,后者是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我国现行法律对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论上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模式,但在利益平衡机制方面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应当继续完善相关减免责任制度和责任社会化制度,以实现制度体系的协调和公平。
出处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6期56-65,共10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
基金
2015年度重庆市社会科学规划培育项目"环境危机时代的生态损害赔偿制度构建研究"(2015PY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