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是否法典化"和"如何法典化"是法典化之争的核心议题,在形式主义和实质主义两个不同视角下,法典化的内涵和外延也迥然相异,部门法法典化和汇编式法典化构成了法典化体例的两种主要模式。当下环境立法法典化议题的研究在预设前提、法典化的条件、法典化的功能以及"适度法典化"等方面的认识上存在误区。从当下中国"民法典热"、环境法发展的后工业文明特征、多元化趋向以及环境法渊源等角度审视,部门法法典化无疑成为环境立法法典化的可行模式;而从环境立法的阶段性、环境立法对社会情势的适应性以及环境立法在形式和实质上的要求等角度出发,采取汇编式法典化体例是环境立法法典化的最佳选择。中国环境立法法典化的具体进路应循着环境法律与环境政策的整合阶段到单行环境立法的精致化与科学化,再到具有自足性特征的汇编式环境法典的形成而逐渐展开。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9年第1期116-124,共9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甘肃政法学院校级重大项目(批准号:2016XZD05)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一等资助(批准号:2016M590340)和特别资助(批准号:2017T1002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