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可以适当延长"。再加上非"三工"伤害的情况更加复杂,在实践中该如何把握?本案分析仅作为一般性问题处理的参考。
出处
《中国医疗保险》
2019年第2期66-67,共2页
China Health Insu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