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诱惑侦查行为合法的前提下,司法判决认定贩卖毒品罪犯罪既遂或未遂时,诱惑侦查情节往往被忽视或被视为无效。这一司法态度违背了罪责相适应原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与司法的公正性相悖以及与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相悖。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和贩毒罪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在理论上存有分歧等原因是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在辩证处理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的关系、统一理论上各种学说分歧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应当以"毒品交付说"作为认定贩卖毒品既未遂的标准;同时,在对存有诱惑侦查案件中贩卖毒品罪的犯罪形态认定时,应一概认定其为犯罪未遂。
出处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9年第1期74-78,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